基本釋義
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,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,屬于違反組織紀律行為。
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八十三條規(guī)定,搞拉票、助選、干擾選舉活動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,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危害性
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(guī)定自主行使選舉權,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(xiàn)象,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”,“堅決禁止跑官要官、買官賣官、拉票賄選等行為”。在選舉活動中搞非組織活動,干擾選舉人表達選舉意愿,侵犯其他被選舉人權益,侵蝕黨內政治文化,在黨員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,對這類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必須予以堅決懲治。相較于拉票、助選、干擾選舉等活動,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行為,對黨的紀律和黨員權利的破壞更為嚴重,影響更為惡劣,因此對此類行為應當予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案例警示
2016年9月,發(fā)生在遼寧省的拉票賄選案受到嚴肅查處并被公之于眾。45名拉票賄選的全國人大代表被確定當選無效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我們黨嚴肅查處了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、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、遼寧拉票賄選案等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,充分體現(xiàn)了堅持全面從嚴治黨、堅決懲治腐敗、勇于自我革命的鮮明態(tài)度,有力維護了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,得到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和支持。
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增寫相關規(guī)定過程
在2015年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,增加了對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的處分條款,2018年再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時,在原拉票助選條款基礎上增加一款,規(guī)定“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,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”,進一步嚴肅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。